Home
常見問題

使用者服務條款

V2 更新日期:2026/03/18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JUJI招財麻吉」係由「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建置之租賃買賣/分期付款買賣/資訊與流程管理平台(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使用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標的物」)以分期付款買賣(含所有權保留至買賣)方式進行申請、審核、簽署、付款、查詢及售後等服務。

為保障使用者,本公司已將本服務之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全部條款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使用者申請及使用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條款內容後,再簽署本條款或本服務網頁上就本條款點選「同意」(或類似文字)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所需之相關文件,以完成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雙方同意以電子郵件、本服務行動裝置推播或訊息為雙方約定通知後,本條款始為成立。

若使用者完成註冊程序、行動裝置安裝及登入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使用者已審閱、瞭解並同意本條款所有內容,且願意受到拘束;使用者對本服務、本條款及相關規範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1.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勝丰
  2. 申訴(客服)專線:02-7733-7603
  3. 申訴(客服)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juji.tw
  4. 網址:https://juji.tw/
  5. 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19號6樓

第二條 註冊和帳號使用

  1. 使用者必須是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始得註冊或使用本服務。若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本公司知悉後,亦得逕行停止使用者使用該帳號。
  2. 使用者僅得以本人名義註冊及使用本服務,每一身分證統一編號僅得註冊一個帳號,不得重複註冊。
  3. 本公司得基於營運安全、風險控管或法令遵循之考量,對於使用者之註冊申請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並得隨時停止、限制或終止帳號之使用。
  4.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如經查屬實,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並保留拒絕其日後再次申請之權利:
    (1)以他人名義或冒用他人資料申請帳號;
    (2)於註冊或交易過程中提供不實、不完整或不明確之資料;
    (3)使用異常裝置、門號或經判定為短期預付卡、可疑裝置之資訊登入或交易者;
    (4)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其他相關規範而遭停權者;
    (5)其他經本公司認定可能影響服務安全、違反法令或有損本公司或第三人權益之行為。
  5. 無論因任何原因導致使用者帳號被註銷或本公司停止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對該帳號相關資料不負保存、備份或移轉之義務。

第三條 身分資料提供與確認

  1. 使用者申請註冊本服務時,應依本公司服務系統之指示,正確填載使用者資料,並提供註冊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證明資料。使用者如欲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功能,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之程序完成身分確認及使用者認證作業。
  2. 使用者應確認並擔保註冊或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所有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若使用者有資料不符或資料變更未即時通知本公司之情事,本公司得對該使用者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提供。
  3. 如使用者未即時提供、更新資料、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料、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使用者的帳號,並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部份功能。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相關法律上的責任,並且使用者同意使用該使用者帳號需自行負擔因此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支出或損失。

第四條 使用者帳號安全性及冒用處理

  1.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2. 本公司或使用者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本服務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本公司有權就該帳號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3. 如本公司發現該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得依法辦理後續事宜,恕不另行通知使用者。
  4. 在使用者通知本公司之前,因帳號遭第三人不當使用而產生之費用、債務、損害或其他相關結果,除可證明係因本公司資訊系統之安全維護重大疏失所致外,概由使用者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5. 使用者申請刪除或註銷帳號前,應先清償所有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金額、費用、違約金、管理費、徵信費、分期手續費、滯納金及行政費用等。如使用者尚有未清償之債務,本公司得拒絕刪除帳號,並得採取凍結部分或全部功能之方式,以利後續帳務處理及權利行使。
  6.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如有冒用、盜用或非經授權之使用情形,實際使用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公司亦得向該實際使用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之帳號管理

  1. 使用者死亡時,其於本服務條款下已發生之各項財產上權利義務(包括未清償之費用、違約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承受。本公司將終止該使用者之帳號,並依相關法令保存必要紀錄。
  2. 使用者之法定繼承人如需查詢帳務或辦理後續事宜,應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死亡證明、繼承文件等),本公司將依程序協助辦理。
  3. 使用者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監護宣告,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的第三方得依有效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有效的法院判決等)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指示,處置其帳號或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4. 前項處理僅涉及帳號停用及帳務協助,不包括繼承或移轉死亡使用者之帳號使用權或登入權限。

第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1. 為確保使用者資料及本服務之資訊安全,本公司已依 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ISO 27701 隱私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內部控管措施,並依照《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與處理資料,同時採取符合國際標準之技術與管理手段以維護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2. 本公司將採取合理之資訊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存取權限控管、資料傳輸加密、系統日誌紀錄、異常監控及事件通報等,以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竄改、毀損或不當利用。
  3. 使用者亦有義務維護其帳號、密碼及身分驗證資訊之機密性,不得洩露、提供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如因使用者未妥善保管致資料遭未經授權者使用,本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4. 如本公司發現資訊安全事件或可能影響使用者資料之異常情形,將依內部程序及相關法令(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並於必要時通知受影響之使用者。
  5. 本公司對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安全措施並不保證絕對無漏洞,使用者應瞭解網路傳輸存有一定風險。本公司僅於因本公司可歸責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責,其餘情形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七條 適用範圍

  1. 本公司透過網站及其他本公司所提供之平台或服務介面提供本服務,本服務條款使用於上述所有平台之使用者。
  2. 為提供跨平台一致之使用及系統功能,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對使用者於本服務建立、上傳、輸入或提供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號資料、設定資訊、使用紀錄及其他使用內容)進行存取、重製、備份、傳輸、同步或資料處理。
  3. 前項之授權僅限於提供、維運及改善本服務之目的,本條款所示之授權影響使用者對資料之權利,亦不視為將使用者資料移轉予本公司所有。若使用者與本公司另行簽訂個別契約,其權利義務之約定,應以個別契約之內容為優先;本條款如與個別契約有衝突者,以個別契約約定為準。

第八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告知事項,請見本服務網頁之使用者隱私權政策。

第九條 雙方基本權利義務

  1.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一切行為。本條款包括正文及本公司已公告或將來可能公告之各項規範,均為本條款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條款任何部分,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其餘條款仍應持續有效並具有拘束力。
  3.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透過本服務所進行之買賣、租賃、押金繳納、費用支付或其他交易行為,均係基於個別交易行為之雙方契約關係辦理。本公司不介入使用者與第三方間任何借貸或資金融資行為。使用者間若私下約定或非經本公司平台架構內之資金往來、融資或擔保行為,概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並不負擔任何擔保、代理、仲介責任。
  4.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雙方之間後續契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租期、押金、租金、分期費用、違約金、滯納金、折舊計算、維修責任等)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間直接成立;前述與契約相關之權利義務,均以雙方簽訂之條款為準。
  5.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基於風險控管、身分審核或法律規範之需求,決定是否接受、維持、終止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務,使用者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6.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及執行風險管理,得與其他第三方合作,參考由第三方提供之徵信、身分驗證、行為分析、交易紀錄、裝置資訊或其他必要資料,並得為自動化系統、演算法或人工智慧等技術進行分析;惟前述分析結果僅提供本公司作為風險評估及內部審核之參考,並不構成本公司對使用者對本服務之申請或信用評價產生最終決定。
  7.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第三方資料及自動化分析結果可能基於演算法、資料品質或統計模型之限制而存在誤差的可能性,故本公司不保證該結果之完整性、準確性及即時性。惟本公司將綜合各項資料後,由人工再次審核確認,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確保審核之公平及正確性。
  8. 如使用者對本公司審核結果有疑義,得依本公司公告之客服(申訴)聯繫方式提出查詢或申訴。
  9.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提供不實資料、偽冒身分申請本服務;
    (2)惡意欠款、規避催收,拒絕履行契約義務;
    (3)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4)未經授權擅自拆卸、改裝、轉售、抵押或移轉租賃物;
    (5)散布病毒、入侵本公司資訊系統或以自動化手段干擾本公司系統正常運作;
    (6)利用本服務從事洗錢、詐欺、掩飾犯罪所得或其他違法行為;
    (7)其他經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認定不適當或可能致生重大損害行為。
  10.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登入憑證;任何以其帳號進行之操作,均視為本人或經其授權所為。
  11. 因使用者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登入憑證而遭他人擅自利用或因裝置遭入侵而致生之申請、費用或損害,除可證明係因本公司重大過失所致外,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12.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消費者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規範,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向具調查權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提供必要資料。
  13. 如因使用者行為涉及違法情事者,本公司得配合調查並保留提出告訴、求償及採取法律行為之權利。
  14.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於使用者發生逾期、聯繫異常之情形時,就其於申請時所提供之緊急聯絡人查證聯絡方式或轉達聯繫通知。
  15. 如緊急聯絡人主動表明願代為履行債務或協助清償,使用者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說明該筆債務之金額、付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惟本公司前述之資訊揭露僅限為完成付款所需資訊,並應留存相關聯繫紀錄。
  16. 本公司就前揭(第十四、十五項)行為僅限於債權管理、防制詐欺之必要範圍內執行,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採資料最小化原則,避免將其他非必要資訊作揭露。
  17. 前項行為僅限於債權管理及防制詐欺之必要範圍內,本公司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並採資料最小化原則,避免揭露使用者之債務金額、帳務內容或其他非必要資訊。
  18. 當使用者因本服務所涉之任何契約發生遲延、未依約付款或其他履約爭議時,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及個別契約之約定,進行必要之債權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知、對帳、協商及其他合法之追償程序。
  19. 本公司得於合理範圍內,將本公司對使用者所享有之債權,或前項債權管理相關作業,委託合法設立之第三方催收機構、律師或其他受專業監理之機構辦理。受託機構之聯繫、通知方式或程序以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本公司將負責督促其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不當催收規範。
  20. 使用者了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或向第三方租賃/融資公司申請之個別契約項下,如發生遲延或違約,本公司或受託機構得依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就必要之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聯絡方式、契約資料及未履約情形),為催收、通知或必要之債權管理使用。
  21. 本公司將確保受託機構遵循本公司「催收管理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並禁止其從事任何威脅、騷擾、不實陳述、滋擾第三人或違法行為。
  22. 本條款之約定,不因使用者終止本條款或停用帳號而消滅。使用者於個別契約尚未結清前,本公司仍得依前項約定進行債權管理或委託催收。
  23. 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及實際執行情形,調整、增減、變更或終止本服務項目或相關活動內容,並以公告、電子郵件或本公司認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使用者;惟涉及使用者權益重大變更者,本公司將以合理方式事前告知。

第十條 第三方服務與契約關係

  1. 使用者理解並同意,使用者經由本服務與第三方租賃公司、融資公司或其他合作夥伴簽訂契約者,其權利義務關係均由該契約所約定之當事人自行承擔、履行及解決。本公司非該契約當事人,亦不負任何連帶、保證或擔保責任。
  2. 第三方提供之產品、服務、廣告或其他資訊內容,均由該第三人自行確認其適法性,如因不可直接歸責本公司之事由產生任何爭議,應由第三人與使用者自行協商解決之。

第十一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之帳號資料、交易資料、申請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資料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完成之申請、交易,或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第十二條 廣告及其他行銷內容

  1. 為更好地提供使用者有關本服務資訊,本公司可能於本服務網頁或其他官方渠道展示其他公司或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廣告、優惠或行銷內容。該等廣告或行銷內容由第三方提供,其真實性、適法性與完整性均由第三方自行負責,本公司僅提供刊登與曝光服務。
  2.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合理範圍內將其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聯絡方式、身分辨識資料及申請相關資訊)提供予特定合作之公司或行銷平台,以利於產品推薦、聯繫或行銷用途使用。
  3.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為優化廣告投放成效,本公司可能於第三方廣告平台進行再行銷或相似受眾廣告。由此情形下,本公司得於使用者明示同意後,將其資料以雜湊或其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予該平台,用以建立或比對廣告受眾名單。
  4. 前項廣告活動之資料處理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進行,本公司將確保第三方平台遵守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使用者也瞭解得隨時撤回前述同意,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將停止將後續資料提供及投放作業。
  5. 使用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停止對其進行行銷或推廣活動。本公司於接獲使用者之拒絕行銷要求後,將於合理期間內停止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為行銷之目的;惟使用者仍可能於作業更新期間內,短暫收到既已安排之通知。本公司並不因使用者拒絕行銷而影響其使用本服務之權益。

第十三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1.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本服務可能因系統維護、設備故障、系統升級、突發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暫停、中斷、延遲或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使用者應自行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2)本條款另有約定之事項。
  2.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於使用者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不便、資料遺失、錯誤、被竄改或其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本公司得基於交易安全或法令要求,對於涉嫌詐欺、違法行為、未依約付款、長期未使用或其他違反本條款之情形,逕行限制、停權或終止使用者帳號。
    (2)使用者死亡或受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維持或保存其帳號內容之義務;惟既存權利義務依法律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承受。本公司對於喪失行為能力之使用者(包含受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者),得依照相關法令以有效並確定之法律文書或法定監護人指示處理其帳號。
    (3)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4)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5)其他重大違反本條款之情事。
  4.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第十四條 契約之終止

  1.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條款,惟使用者須完成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及其他依個別契約所生之債務)後,方得依本公司公告或約定之方式申請終止本條款。本公司得於確認前揭債務均已結清後,始辦理帳號停用或終止。
  2. 本公司終止本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如使用者有前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信箱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條款。
  3. 使用者透過本服務向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合作業者申請、簽署或履行之任何契約,其權利義務悉依個別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條款之終止,不影響使用者依個別契約應負之付款、履約、保證、擔保或其他義務,使用者仍應依個別契約履行之。
  4. 使用者於依個別契約全部清償本公司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應付款項後,得依本公司公告或客服程序申請開立結清證明。本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所有債務均已結清後,於合理期間內提供結清證明。結清證明之提供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
  5. 如使用者之契約係向第三方機構申請或簽訂者,其結清證明應由該第三方依其契約約定開立,本公司得於使用者申請後提供必要協助,但不負開立義務。
  6. 使用者如有任何未清償款項、爭議款項、法令所規範之限制、或其他依契約尚未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得拒絕開立結清證明,並通知使用者其原因。
  7. 結清證明僅表示使用者依個別契約已無未清償款項,不代表免除使用者於本條款或其他契約所生之義務,且不影響本公司依法或依契約得行使之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責任範圍及限制

  1.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提供之功能,僅負本條款明示約定之責任;使用者因交易或決策所生之風險,應自行判斷並負責。本服務所載資訊及分析僅供參考,本公司不保證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亦不對使用者依據本服務資訊所為之申請、交易、授信或其他決策負擔保或賠償責任。
  2. 本服務係依「現況」提供,本公司不對其適用性、不間斷性、無錯誤、無病毒或符合使用者期待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因系統故障、資料傳輸失敗、第三方系統異常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使用者受有損害者,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3. 使用者同意,使用本服務過程中之所有資料記錄,以本公司資料庫所保存之電子資料為準,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該電子資料作為認定基準。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

  1. 本服務所載之軟體、程式、介面、圖片、文字、資料、設計及其他內容,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專有技術)均由本公司或合法權利人享有。除法律許可或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發表、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
  2. 使用者得於合理範圍內,將本服務內容供個人、非商業目的使用;除經本公司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轉載、散布、介接、轉賣或將本服務內容供公眾使用,亦不得藉由本服務之內容或介面取得任何直接或間接收益。
  3. 欲將本服務內容用於非個人或商業性目的者,應事先向本公司洽詢授權;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公司任何內容或資源。
  4. 本公司所使用之服務名稱、標誌、圖樣及識別標誌(下稱「本服務商標」)受相關法令保護,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模仿本服務商標。
  5. 如使用者認為其智慧財產權於本服務遭侵害,得向本公司提出通知,並提供權利證明及具體侵害資料。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辦理後續處理。

第十七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1.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3.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或)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2.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項合意管轄之約定不排除任一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的規定主張法定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