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I 招財麻吉

買賣契約暨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立合約書人資訊
甲方名稱(下稱「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收款帳戶 帳號:__________ 銀行:__________
乙方名稱(下稱「乙方」)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鄭勝丰
統一編號 90222658
通訊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19號6樓
項次 重要條款一覽表
1 專案名稱 ☐ 手機貸    ☐ 機車貸    ☐ 其他:______
2 標的物品資訊 廠牌 ______
型號 ______
其他 ☐ 車牌號碼/ IMEI:______
☐ 出廠月份:______
3 買賣價金(A) ______ 元(含稅)
4 平台手續費(B) ______ 元(含稅)
本項費用係乙方於契約成立時,為執行甲方信用審核、標的物價值堅定及系統開通所支出一次性行政成本。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隨分期期間縮短而比例退還。
5 總價金(A-B = C)
(此為乙方應付交易款)
______ 元(含稅)
6 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 年利率 ______ %(含稅)
分期期數 ______ 期
分期手續費總額 ______ 元(含稅)
7 每期應付金額 每期應付本金 依附件一所載金額為準
每期應付手續費 依附件一所載金額為準
8 應繳日 應繳日以乙方系統紀錄或附件一所載日期為準,不因甲方未收到通知而受影響。
9 合約有效期間 生效日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屆滿日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10 遲延責任 甲方遲延繳款時應就各期遲延未付之金額,自應繳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
如法律變更時,自動適用最高法定利率。
11 逾期作業處理費 甲方如有一期遲延,除按年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應另給付逾期作業處理費新臺幣壹佰元。本費用係補償乙方因催收作業所生之行政成本費用,不具備利息性質,亦不計入遲延利息之計算基數。

該作業費將併入下期繳款通知書內一併計算收取,並優先於分期付款手續費及買賣價金分期款,自甲方所繳金額內扣抵。甲方所繳款項在扣除違約金後,如不足清償該期或前期累欠之分期付款手續費及分期買賣價金時,則該期仍屬遲延繳款,乙方得依本條及相關約定向甲方主張。
12 分期利益喪失條款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遲延之應付分期款已達全部買賣價金五分之一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乙方得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甲方,並設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清償全部未到期之款項:
  1. 連續二期應付分期給付遲延;
  2. 其他足認甲方已無意或無法依約履行分期付款義務之重大事由(如:標的物遭扣押、甲方受破產宣告、甲方留存之聯絡方式全數失聯等)。
甲方於前項通知所定期限內仍未清償者,全部未到期之債務即視為到期,乙方得依法請求清償。

前述約定之適用,仍以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限;如依法不得請求全部清償者,乙方僅得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行使權利。

如甲方於契約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並按期清償者,乙方同意不依本條主張債務提前到期,惟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事實後15日內通知乙方。但其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債務履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3 個資利用 行銷或其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獨立同意) 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同意乙方將您的個人資料,於本契約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供予乙方之合作廠商,以供該等廠商向您提供其商品或服務之行銷資訊。

☐ 同意乙方於上述範圍內進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不同意。 (若未勾選,視為不同意。此項同意與否,不影響本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甲方勾選同意後,仍得隨時透過乙方客服或官方管道要求停止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乙方應立即依隱私權政策辦理相關事宜。
14 契約之成立、生效與電子意思表示 本契約條款及相關附件(以下合稱「本契約」),以完整揭示於甲方於閱覽之畫面中。甲方於申請流程中,須逐頁閱讀本契約內容,並於最終頁面主動勾選(「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上述所有條款」)之選項,方可完成申請程序。

甲方前項之「勾選同意」行為,係以電子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具有與實體書面簽名或蓋章完全相同之法律效力。此行為明確代表甲方:
  1. 已充分閱讀、理解本契約全部內容;
  2. 對本契約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價金、標的物規格、付款方式、交付條件、違約責任及管轄法院等)向乙方為確定的、無保留的承諾;
  3. 同意本契約於乙方系統接收甲方勾選之電磁紀錄時,即告成立並生效。
甲方不得以為收到紙本契約、未於紙本簽名或用印、或主張勾選行為僅為要約之引誘等任何理由,否認本契約之成立與效力。雙方確認,本契約之成立與內容,悉以乙方系統所紀錄之電子交易歷程與電磁紀錄為準。

為確認甲方身分及意思表示之真實性,甲方於申請時所輸入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行動電話等),視為其本人所為。甲方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及密碼,不得提供第三人使用,因甲方故意或過失洩漏個人資料、密碼或將驗證門號提供他人使用,致本契約被勾選成立者,甲方應負表見代理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通用條款

甲方本人確認上開資料完全真實,倘提供不實資料願負刑事責任。

甲方確認,為保障使用者權益,乙方已提供買賣契約暨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甲方攜回,供甲方審閱至少五日。

第一條 契約生效

  1. 本契約關於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自乙方審核通過且撥款完成時溯及自契約成立時生效。
  2. 前項撥款完成之日,作為本契約分期期數、分期付款手續費、遲延利息及其他與期間計算相關事項之起算基準日。
  3.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完成撥款者,本契約視為未生效或停止生效,乙方不負任何撥款義務。

第二條 付款方式與銀行帳戶聲明

  1. 乙方應於接受本契約買賣條件並審核甲方交付之全部交易資料無誤後,將總價金匯款至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撥款時逕行扣除。
  2. 甲方同意前項指定之帳戶為甲方本人名義開立,且非經司法機關、金融機構認定之警示帳戶、凍結帳戶或其他無法正常收受款項之狀態。
  3. 甲方應自行確保其有權使用該銀行帳戶受領本契約總價金款項,且該帳戶資料均正確無誤。
  4. 甲方同意若欲變更收款帳戶,應儘快通知乙方並經乙方確認後,始而為之;惟乙方仍得依原指定帳戶匯款,並視為已履行付款義務。
  5. 乙方於匯款前,得向金融機構查詢甲方指定帳戶之狀態。如該帳戶為警示帳戶、非本人名義帳戶、凍結帳戶或有其他異常狀態者,乙方得逕行拒絕付款,並通知甲方於3日內提供符合前項聲明之新帳戶或經乙方查獲該帳戶疑涉不法情事者,乙方得不經通知逕行解除本契約,甲方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徵信及行政損害。
  6. 乙方依本條約定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後,即視為乙方已履行本契約之付款義務;如該帳戶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遭列為警示帳戶、凍結、止付、遭扣押或其他法律上之限制)致甲方無法提領、使用該款項或該款項遭銀行退回、扣留等情事,概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再次付款或負擔任何責任,且甲方仍應依本契約履行其義務。
  7. 如因前項,導致乙方匯款失敗、遭退款或產生額外的費用,甲方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匯款手續費、退匯手續費、行政處理費等),且乙方得暫停付款直至甲方提供正確有效之帳戶為止;因此而造成之遲延,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三條 分期付款

  1. 甲方應以分期方式給付買賣價金及分期付款手續費,每月為1期,自乙方實際撥款日起(起算基準日),按月給付買賣價金及分期付款手續費。
  2. 各期應繳之金額(以下稱「應付分期款」)如本契約附件一所示;甲方應依乙方通知如期支付;乙方未另行通知者,依附件一所載繳款日為準。
  3. 提前清償手續費:甲方得於本契約期間內提前清償全部或一部之買賣價金;甲方為提前清償時,應依表列所載標準給付提前清償手續費。提前清償手續費之金額,以提前清償日尚未到期之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為計算基準。前述提前清償手續費係用以補償乙方因契約提前終止所生之資金成本及行政作業費用,其收取範圍以尚未到期之分期付款手續費為上限。
  4. 因甲方死亡、重大傷殘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重大事由,經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乙方同意免收提前清償手續費。
  5. 甲方就本契約所應給付之款項,得依乙方指定之方式繳納,包括現金匯款、超商繳費或其他乙方通知之方式辦理。因給付款項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匯費、超商手續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均應由甲方負擔,惟因前述手續費等因素導致入帳金不足一期應付款者,視為部分遲延。
  6. 甲方如以現金匯款方式繳款,繳款帳號及相關資訊依乙方提供之繳款通知所載為準。乙方如因業務需要變更收款帳戶或繳款方式,得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之繳款,於款項實際入帳至乙方指定帳戶時,始視為完成給付。

第四條 清償證明

  1. 於甲方清償本契約所定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價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甲方得向乙方申請出具「債務全部清償證明書」;乙方於收受甲方申請後,將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於合理作業期間內寄送,並留存發給紀錄。前述清償證明書之內容,至少應載明:(一)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之旨。(二)原債務總金額及清償日期。(三)雙方確認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終局消滅。因出具及交付該清償證明書所生之任何費用,由乙方負擔。
  2. 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或系統下載方式交付具電子簽章之清償證明電子檔,其效力與紙本正本相同。

第五條 甲方死亡之處理

甲方於本契約債務全部清償前死亡者,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如下:

  1. 甲方死亡時,係標的物所有權仍歸乙方所有,不屬於甲方之遺產範圍。
  2. 甲方之繼承人於知悉繼承事實後,如以書面向乙方表示願意繼續依原約定分期方式履行債務者,乙方同意暫不行使本契約約定之債務加速到期權利,本契約除債務人變更為繼承者外,其餘條件不變。
  3. 如甲方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如以書面向乙方表示願意繼續依原約定分期方式履行債務者,乙方同意暫不行使本契約約定之債務加速到期權利,本契約除債務人變更為繼承者外,其餘條件不變。若繼承人逾期未為前述表示者,除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外,本契約全部債務(包括未到期價金及手續費)視為立即到期,乙方得逕行主張標的物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及相關債權。
  4. 有本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之繼承人,主張本契約項下之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繼承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剩餘價金、分期手續費及其他衍生之費用:(一)繼承人未依前項表示或未按原約定履行任一期債務;(二)繼承人向法院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方)之遺產進行清算程序。
  5. 本條約定不影響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權利。

第六條 分期付款手續費及年利率

  1. 甲方確認並同意,本契約所指年利率之計算方式為: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本金÷分期期數×12。
  2. 前項所稱分期付款手續費,甲方確認並同意係按月計收,各期應繳金額(應付分期款)由該期應付買賣價金及該期應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兩部分組成。買賣價金部分逐期遞增,分期付款手續費部分逐期遞減,合計每期應付金額詳如附件一所示。
  3. 如有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者,該期間之分期付款手續費按日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約定清償期數÷三十日×畸零天數。

第七條 標的物交付

甲方明確知悉且承認本契約之標的物為其出售予乙方。雙方同意,自本契約成立時,標的物所有權即轉移予乙方,同時雙方訂立本契約,約定由甲方繼續占有該標的物,但係為乙方之利益並依乙方指示而占有(甲方自此為乙方之直接占有人,乙方為間接占有人)。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自前開所有權移轉時點,即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保證事項

  1. 甲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為甲方本人所有,並非贓物或來路不明之物,且現正由甲方合法占有、管領及使用支配中;甲方並擁有依本契約處分契約標的物之完整且合法之權利,絕無以契約標的物向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質權、讓與擔保或其他擔保權,亦未與第三人為附條件買賣、租賃、借名登記或其他足以影響所有權或處分權之法律行為,且無涉及任何債務爭議、產權糾紛、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情事。
  2. 甲方並保證,契約標的物之來源合法,且未涉及刑事案件、失竊通報、警示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安全或所有權移轉之情形。
  3. 甲方保證提供予乙方關於契約標的物之一切資料與說明均屬真實且正確,包括但不限於型號、年份、車籍或設備識別資訊(如車牌號碼、車身號碼、IMEI或其他設備識別碼)等。
  4. 甲方並保證契約標的物於交付時具備通常效用,足供正常使用,且無減損其價值或功能之重大瑕疵,包括但不限於:
    • 一、無法正常啟動、行駛、開機或運作。
    • 二、因重大碰撞、浸水、火損或其他事故致功能異常。
    • 三、主要零組件或系統存在影響安全或正常使用之缺陷。
  5. 甲方如違反本條第一、二項之保證(如提供贓物申貸),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明知且同意此行為涉犯刑法詐欺等罪,乙方將依法究辦。
  6. 甲方並保證契約標的物未經不當改裝、破解或變更原廠設定,包括但不限於以Root、越獄(jailbreak)、刷機、非法改裝、拆除或變更原廠控制系統等可能影響安全性、穩定性或保固狀態之行為。
  7. 如因契約標的物之權利瑕疵、來源不明、重大瑕疵或甲方違反本條保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爭議時,概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
  8. 甲方保證,其於申請本專案時所提供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均為真實、正確且可供聯絡之資料;如有變更,甲方應立即以乙方指定之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如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乙方依甲方最後留存之聯絡資料所為之通知或文件之寄送,於通常郵遞期間屆滿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9. 甲方違反本條保證事項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損害賠償。

第九條 占有期間之保管、使用與維修責任

  1. 甲方承認於本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已由甲方占有使用,甲方對標的物之現狀及瑕疵均已充分知悉。標的物於本契約買回時之現況,均視為甲方占有期間使用、保養或管理所致之結果,甲方不得以買回前已存在之隱蔽瑕疵為由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2. 甲方於申請本專案時所上傳之標的物外觀、功能檢測影片及系統截圖(下稱「數位證跡」),視為雙方認可之交付現狀。凡未記載於數位證跡之功能異常,均視為甲方占有期間所生之瑕疵,由甲方自負其責。
  3. 甲方依本契約占有標的物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標的物。
  4. 因甲方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標的物發生損毀、滅失者,甲方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必要維修費用。
  5. 本條第一項所述,因甲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之損壞,應由甲方自負維修責任。
  6. 標的物於本契約成立(即所有權移轉)時已存在之隱蔽瑕疵所生之維修;標的物於甲方占有期間,非因甲方過失所致之自然耗損、折舊或材料老化所生之維修,由乙方負責維修責任。
  7. 責任歸屬有爭議時,應由主張權利之乙方就損壞原因負舉證責任。
  8. 日常清潔、外觀維護等保養工作,由繼續占有之甲方自理,占有期間依法課徵之稅捐,由所有人乙方負擔,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除外。
  9. 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乙方,凡因持有標的物所生之一切稅捐(包括但不限於未來法律可能課徵之動產財產稅),其法定納稅義務人均為乙方。雙方同意,前項稅捐之實際經濟負擔由甲方承受。甲方應依下列方式履行:經乙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以乙方名義直接向稅捐機關繳納。若甲方未依前項約定履行,除應償還稅額外,並應自乙方代墊之日或約定還款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直至清償日止。乙方因此所生之其他損害(如滯納金、罰鍰、催繳費用及律師費等),甲方亦應負賠償責任。為擔保甲方履行本條之稅費負擔義務,甲方同意乙方得自應退還予甲方之任何款項(如買賣價金尾款、押金等)中,直接扣除甲方積欠之稅費及衍生費用。
  10. 本條約定不影響乙方依買賣關係所得主張之瑕疵擔保權利。

第十條 買回標的物之交付與狀態確認

  1. 雙方確認,標的物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始終由甲方依「間接占有」方式管領使用。甲方行使買回權時,應以標的物於其完整占有期間結束時之現狀為準,進行買回。
  2. 甲方同意買回標的物之品質基準,以其於申請本專案時所上傳之數位證跡(外觀照片、IMEI/車籍截圖、功能檢測紀錄)為準。除該數位證跡明確顯示之瑕疵外,其餘標的物狀態均視為甲方占有期間所生,乙方不負擔保責任。
  3. 甲方之檢查義務與權利拋棄: (一)甲方作為標的物之全程占有人,對其占有期間標的物所發生之任何毀損、功能減損、價值耗損、零件更換或外觀變化,負有最完整之認知義務。(二)甲方於買回時,視為已完全檢查並接受標的物因「其占有使用」所導致之一切狀態變化。就此部分所生之任何物之瑕疵,甲方永久且不可撤回地拋棄向乙方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之權利。
  4. 乙方責任之限縮與保留: (一)乙方僅就標的物「於最初交付甲方占有前即已存在」,且為「乙方於訂立本買回契約時明知並故意不告知甲方」之隱蔽瑕疵,依民法規定對甲方負擔保責任。(二)前項乙方之責任,不得以本契約任何條款預先免除。甲方主張此項權利時,應就「瑕疵於甲方占有前已存在」及「乙方故意不告知」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5. 程序完成與爭議終結:雙方完成買回價金支付與標的物法律權利移轉後,除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情形外,就標的物之狀態不得再為任何爭執。

第十一條 個資條款

  1. 甲方同意乙方為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履行契約、管理客戶關係、風險控管、依法令規定及本契約約定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乙方就個資利用,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並受乙方隱私權政策(網址:https://juji.tw/document/privacynotice)之規範。甲方簽署本契約,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乙方隱私權政策之全部內容。
  2. 為履行本契約及相關附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管理、繳款通知、債權保全、委外催收及債權讓與等),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乙方之履行輔助人(如系統維護商、金流服務商)及受乙方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如催收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乙方將監督該等受託機構遵守保密義務。
  3. 乙方將於達成蒐集目的或法律所定保存期限後,主動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惟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或有正當業務理由(如爭議處理、訴訟程序之必要)必須延長保存期間者,不在此限。
  4. 為配合稅務稽徵與商業會計法令之要求,您的交易紀錄等相關資料,最低保存年限為五年;若於契約關係終止後有訴訟或爭議發生之可能,您的個人資料將保存至該爭議處理完畢為止。
  5. 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向乙方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行使方式請參照乙方隱私權政策。乙方將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保護甲方個人資料,若發生資料外洩事故,將依法通知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告知甲方。

第十二條 委外作業

  1. 委外作業總則
    1. (1)甲方同意,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提供相關服務或進行帳務管理等目的,得將本契約相關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處理、帳務管理、客戶服務及催收等),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委託第三人(下稱受託機構)處理。
    2. (2)乙方於委託處理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對受託機構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其保密義務、安全維護措施及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以確保甲方個人資料之安全。
    3. (3)受託機構應僅得為履行乙方委託事務之目的而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負有與乙方相同程度之保密義務。乙方應要求受託機構就其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行為,負連帶保密責任。
    4. (4)受託機構或其人員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致甲方個人資料受侵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乙方僅於其對受託機構之選任或監督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對甲方負其責任。甲方於向乙方主張責任前,應先向實際造成損害之受託機構請求賠償;乙方如已賠償甲方,於賠償範圍內對該受託機構有全額求償之權利。甲方並同意,如因受託機構之個別人員私下行為所致之侵害,且該行為非屬乙方委託事務之範疇者,概與乙方無關。
  2. 帳款催收與債權管理之委外
    1. (1)甲方同意,如發生本契約債務遲延或其他違約情事,為進行帳款催收、債權保全及相關法律程序之必要,乙方得將本契約相關資料(包括甲方之個人資料及債務資訊)提供予經乙方選任之第三方催收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
    2. (2)乙方承諾將依相關法令規定,選任適格之受託機構,並要求其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及相關催收行為規範,以合法、妥適之方式進行催收作業。
    3. (3)甲方如認受乙方委託之機構或其人員有違法或不當之催收行為,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立即查處,並要求受託機構改正。若因受託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致甲方受有損害,除該機構應自負其責外,乙方應協助甲方追究其責任。
    4. (4)甲方同意,乙方亦得將本契約之債權及其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讓與予第三人(資產管理公司)。於債權讓與後,乙方將通知甲方,其後該受讓人即為債權人,甲方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乙方就前述通知方式得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於官方網站公告之方式通知債券讓與事實,通知發出時即對甲方發生效力。
    5. (5)因辦理本條委外或債權讓與作業所生之合理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違反本契約任何約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因此所生之一切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尋標費、倉儲費、鑑價費、調查費、催收費用等),均應由甲方負擔。
  2. 甲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九條之保證事項,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另應向乙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擔保契約之切實履行。
  3. 前項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乙方得以本契約買賣價金之20% 計算。
  4. 雙方確認,本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違約金性質上屬懲罰性違約金,與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併存。縱乙方依本條請求賠償及違約金,亦不影響乙方依法律規定主張其他權利(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
  5.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本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要求酌減。但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其他

  1. 甲方於申請或簽署本契約時所留存之地址、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即通知乙方。
  2. 乙方依甲方最後留存之聯絡資訊所為之通知,於通常郵遞期間屆滿時,視為已合法送達。但消費者能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收受者,不在此限。
  3.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依法不得排除消費者法定管轄權利者,不在此限。
  4. 前項爭議處理,雙方同意如本契約債權金額在10萬元新臺幣一下,雙方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程序之規定。
  5. 甲方未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違反前開約定者,該轉讓對乙方不生效力;如乙方因此受有損害,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其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債權或其他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乙方為前開讓與時,應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通知後,應依通知內容配合辦理相關變更或必要手續。前揭債權讓與之效力,依民法第297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7.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者,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8. 雙方同意,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事,得依相關稅法規定,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9. 甲方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作為本契約之簽訂及意思表示方式,並確認該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乙方應於本契約發生效力後三十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得於日後取出供查驗之電子文件予甲方,作為契約正本之交付。經乙方同意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乙方以前開方式交付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本契約電子文件。

附件一:分期付款明細表

期別 該期應付買賣價金(元) 該期應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元) 該期應付金額(元) 買賣價金餘額(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
{總期數}

附件二:提前清償違約金表

提前清償日 違約金數額 說明
未達首期還款日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之100%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n}~{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
......
逾第{n-1}期還款日但未達第{n}期還款日第{總期數}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總額